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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,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,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。未经申报的损失,不得在税前扣除。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:
(一)相关事项合同、协议或说明
(二)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,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、清算公告
(三)属于诉讼案件的,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,或者被法院裁定终(中)止执行的法律文书
(四)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,应有工商部门注销、吊销营业执照证明
(五)属于债务人死亡、失踪的,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、失踪证明
(六)属于债务重组的,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
(七)属于自然灾害、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,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
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,可以作为坏账损失,但应说明情况,并出具专项报告。
企业逾期一年以上,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,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,可以作为坏账损失,但应说明情况,并出具专项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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